海口农商银行信用卡万泉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2020年修订版)

2020-08-21 16:06:08 来源:海口农商银行

      海口农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海口农商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本行”)万泉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万泉分期业务,是指持卡人在明确本人或本人家庭单项或多项消费用途需求范围的情况下,向本行申请的大额现金分期产品,本行将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审批一次性固定额度,申请成功后款项将直接转入持卡人名下的海南农信储蓄卡账户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至本行定向分期合作商户,持卡人需按时分期偿还本金,并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手续费。
      万泉分期可用于汽车、装修、建材、培训、教育、医疗、美容、婚庆、保险、旅游、家具、电器等其他大宗消费商品购买或消费服务需求。
      2.万泉分期业务仅限本行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附属卡持卡人无法申请。
      3.持卡人可通过指定渠道申请万泉分期业务,该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
第二条  申请及发放
      1.只有达到本行准入条件的持卡人才能申请万泉分期业务,由持卡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审批通过后,本行通过电话告知持卡人授信额度,经持卡人同意后开通业务。持卡人申请万泉分期业务一经审核通过,且在放款电话确认完成之后不能对分期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2.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持卡人可将万泉分期业务借款用于个人或家庭的综合性消费,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禁止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投资(股票、基金、证券、房产等)和生产经营用途,涉农分期或其他特殊约定产品除外。
      3.本行一旦确认持卡人的款项用途违反相关产品业务规定,本行有权冻结其账户,宣布所有借款提前到期,并同时要求持卡人提前偿还所有借款(含已分期付款未还部分)。
      4.本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指定的海南农信储蓄卡账户(储蓄账户的开户证件须与信用卡开户证件一致)或通过持卡人受托支付方式划至合作分期商户的对公结算账户。
      5.若因持卡人提供的储蓄账户信息/合作分期商户对公结算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6.请持卡人保管好本人的信用卡卡号、密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原因导致个人及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损失。
      7.万泉分期专项消费分期申请的汽车、装修等具体物品和服务均由分期商户提供,若持卡人与分期商户之间就该项物品和服务发生的任何争议,由持卡人自行与分期商户协商处理。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持卡人应按规定继续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持卡人不能以与分期商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偿还所欠本行的分期付款债务。
      8.在办理汽车专项分期业务的同时,要求持卡人办理汽车抵押担保作为业务约定条件的,持卡人视作同意将本次所购车辆抵押给本行,并无条件协助本行相关人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所产生的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在此期间如因持卡人原因导致交易或抵押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9.万泉分期业务的申请是否通过,以本行信用卡中心综合评定结果为准。
第三条  使用、收费及还款
      1.持卡人申请万泉分期业务成功后,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万泉分期业务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余额计入最后一期。
      2.分期手续费于万泉分期业务办理成功后将从分期后首期账单起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其中一次性收取手续费计入首期账单,分期收取手续费从分期后首期账单开始计入直至最后还款完毕。一次性收取分期总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期数总费率,分期收取每期手续费=分期本金总额*对应每期期数费率,分期收取总手续费=每期手续费*期数。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手续费率由本行拟定、公布和不定期调整,手续费收费标准以当期本行公布的实际费率为准。
      3.持卡人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分期付款,享受本行信用卡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未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每期的分期付款额,本行有权从入账日期开始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年化利率为18.25%)计收利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年化利率为18.25%)按月计收复利,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违约金,最低10元,由持卡人承担。
      4.万泉分期业务所产生的交易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不予计算积分,正常状态下的积分以《海口农商银行信用卡积分奖励计划规则》为准。
      5.已成功办理万泉分期业务的持卡人,若按期偿还信用卡当期应还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该款项不会提前清偿下期万泉分期业务应还本金。
      6.若持卡人要对已成功办理的万泉分期业务申请提前结清,须致电客服热线(96588)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须一次性还清未到期的分期款项及提前还款手续费,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并按照分期本金全额的3%收取提前还款手续费,但汽车分期专项项目申请客户提前还款须一次性还清未偿还的分期款项及剩余期数的全额手续费。
      7.若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注销放款关联信用卡,则已成功办理的万泉分期业务需提前结清,提前结清标准参照第三条第6点执行。
      8.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不同类型的分期,按照现金分期余额、账单分期余额、其他分期余额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持卡人开通万泉分期业务后,任何一方违背其在本条款细则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持卡人违约,本行有权宣布万泉分期业务提前到期,要求持卡人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分期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1)持卡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任意一张信用卡连续逾期3个月;
      (3)持卡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变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持卡人信用状况严重恶化的其他情况,包括失业、发生经济案件、持卡人名下的其他贷款以及对信用卡授信有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如持卡人所投资经营的公司情况)严重恶化等;
      (5)经查实持卡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其他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本行资金损失的;
      (6)本行认为不能影响万泉分期额度偿还的其他事项;
      (7)持卡人因债务纠纷涉及诉讼,一个月内未能解决的。
      3.持卡人5年内必须保留成功办理万泉分期业务而获得的现金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使用现金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现金款项用于约定用途,则构成违约,本行有权宣布分期提前到期,并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手续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第五条  续卡与换卡
      万泉分期期限可长于信用卡剩余有效期,持卡人必须在卡片失效前续卡并激活卡片,此外,持卡人必须在挂失补卡或损坏换卡成功后及时激活卡片,若未按以上要求及时激活卡片,则在信用卡到期当月,全部欠款将计入账单,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还,并计收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第六条  约定送达
      1.持卡人在万泉信用卡万泉分期业务申请表上填写的住宅地址、联系电话为本行向持卡人送达对账单、催收单等一切法律文件的约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若持卡人于本行发生纠纷,持卡人同意将上述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提供给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等),作为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等)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若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等)按该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向持卡人送达任何法律文书被拒收、退回等导致无法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无需另行公告送达。
      2.若持卡人的约定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有变更的,持卡人应在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的5日内向本行提供书面变更的约定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否则,本行及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执行等)案原约定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向持卡人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法律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无需另行公告送达,由于持卡人未及时通知本行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未履行以上通知义务的,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以下情形导致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接收的,依然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一)因为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的;(二)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和人民法院的;(三)当事人或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的。发生上述情形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或交邮后3日视为送达之日;(四)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4.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地址。对于持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持卡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持卡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时,以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送达地址确认书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为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的,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同时有效。
第七条  其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团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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