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关键词

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 首页 > 社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正文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1号)的规定,参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海南省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融担基金”)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已按相关规定上报本行关联交易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但未进行披露,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披露,披露的有关信息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海南省联社”)为海南融担基金的股东,持股比例9. 8%,同时派出一名董事,对海南融担基金构成重大影响,同时海南省联社承担本行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以及监管指导意见,将海南融担基金认定为本行关联方。

    本行本次与海南融担基金开展批量担保合作业务,合作期限3年,担保合作规模9000万元(其中:单户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单笔金额不低于1万元且单户5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贷款金额占比不得低于50%)。在本行与海南融担基金共担风险、事先锁定总体担保代偿率上限的前提下,由承办银行负责对贷款业务进行审批、放款和贷后管理,海南融担基金提供批量担保。海南融担基金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业务合规性审核、复核确认。担保贷款项目发生风险需要代偿时,本行可直接从担保代偿备付金账户扣划担保代偿资金,保障海南融担基金及时履行担保代偿责任。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行与海南融担基金开展批量担保合作业务属于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且本行与海南融担基金签订的《“地方版”批量担保业务合同》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

    二、交易对手情况

 (一)关联法人名称:海南省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三)经营范围:融资再担保;借款类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其他融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对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公开市场认购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法定代表人:杨福林

(五)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

(六)注册资本:51000万元

(七)与本行存在的关联关系:海南省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系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批量担保业务的合作事项,签订《“地方版”批量担保业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担保代偿备付金管理:省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每月末之前根据约定将代偿备付金存入我行指定账户,当月需缴存备付金金额=上月新增担保贷款规模×80%,具体情况:(1)对应的风险责任比例)×3%;(2)每一个合作年度内所有备案业务全部解除担保责任后,未代偿的备付金25%部分由甲方填制业务凭证转出,剩余75%部分结转至下个合作年度备付金账户,划扣结转的备付金进行代偿不受担保代偿率及担保代偿上限的限制。

    四、关联交易金额

    本行与海南融担基金开展批量担保合作业务,合作期限3年,担保合作规模9000万元(其中:单户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且单笔金额不低于1万元且单户500万元及以下担保贷款金额占比不得低于50%)。

    五、关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该笔重大关联交易已于2022年9月18日经本行第二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独立董事符蕾对本行与海南省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本笔重大关联交易出具了书面意见:公司上述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没有发现有侵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上一篇 : 海南万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关联交易情况披露报告

下一篇 : 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新增一般关联交易补充披露的报告

分享到 :